全国性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登记办事指南

发表时间:2021-01-31 00:13

发布日期 20211

实施日期 20211

发布机构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


一、适用范围

适用于拟变更活动资金全国性社会团体

二、事项审查类型

前审后批

三、设定依据

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十八条: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,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四、受理机构

民政部

五、决定机构

民政部

六、数量限制

无数量限制

七、申请条件

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(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除外)。

八、禁止性要求

变更后的活动资金不得低于法定活动资金。

九、申请材料目录

(1)《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》

2)活动资金来源证明(增加的资金来源为新捐赠的,须提交捐赠协议复印件、捐赠资金到账凭证,法人银行账户存款证明、财务报表;属社会团体自有资金的,须提交法人银行账户存款证明、财务报表

十、申请接收

材料齐备后,提交至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。

十一、办理流程

1)网上填报:社会团体召开会议作出变更活动资金的表决后30日内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填报。

2)网上预审:网上预审期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,预审通过的,方可打印。社会团体应及时打印,按照表格要求签字盖章后,到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提交纸质申请材料。

3)受理、审查和决定:社会团体须携带网上申请材料原件一份,以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,到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。对于符合条件的,民政部现场予以受理,并在法定期限内审查,作出行政许可决定。

十二、办理方式

书面审查

十三、办结时限

现场办结

十四、收费依据及标准

十五、审批结果

准予变更的,发给资金变更决定书;不准予变更的,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。

十六、结果送达

直接送达

十七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

如不服本行政行为,可向民政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十八、咨询途径

申请人可以拨打咨询电话010-58124114-1,或者登陆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办理进度。

十九、监督投诉渠道

投诉电话:010-58124080

二十、办公地址时间和电话

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地址:北京市朝阳建国门南大街6号(北京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旧址)6号楼一层(南门右侧);

办公时间:周一至周五上午8:30-11:30,下午1:30-4:30(法定节假日除外)

社会组织业务热线电话:010-58123114-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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