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国性社会团体章程修改核准办事指南发表时间:2021-01-31 00:09 发布日期 2021年1月 实施日期 2021年1月 发布机构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
一、适用范围 适用于拟修改章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二、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、设定依据 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十八条:社会团体修改章程,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 四、受理机构 民政部 五、决定机构 民政部 六、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、申请条件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 八、禁止性要求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,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。未经核准的章程,不能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。 九、申请材料目录 (1)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》及修改说明; (2)修改后的章程。 十、申请接收 材料齐备后,提交至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。 十一、办理基本流程 (1)会前网上填报:社会团体修改章程需在召开会员(代表)大会前至少30日,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进行会前预申请。关于召开会议时间、会议人数等,社会团体可预估填写。 (2)会前网上预审:网上预审期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,预审通过后,社会团体方可召开会员(代表)大会审议。 (3)会后网上填报:社会团体应自会员(代表)大会作出章程修改决议之日起30日内,在网上办事大厅补充修改之前的申请材料,进行会后网上填报。 (4)会后网上预审:网上预审期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,预审通过的,方可打印。社会团体应及时打印,按照表格要求签字盖章(章程正文加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)后,到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提交纸质申请材料。 (5)受理、审查和决定:社会团体须携带网上申请材料原件一份,到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办理手续。对于符合条件的,民政部现场予以受理,并在法定期限内审查,作出行政许可决定。 十二、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 十三、办结时限 现场办结 十四、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五、审批结果 准予修改的,发给章程修改核准通知书;不准予修改的,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。 十六、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十七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如不服本行政行为,可向民政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 十八、咨询途径 申请人可以拨打咨询电话010-58123114-1,或者登陆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办理进度。 十九、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:010-58124080 二十、办公地址、时间和电话 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(北京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旧址)6号楼一层(南门右侧); 办公时间:周一至周五上午8:30-11:30,下午1:30-4:30(法定节假日除外); 社会组织业务热线电话:010-58123114-1。
附件:1.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2.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(试行) (2020年4月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