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国性社会团体章程修改核准办事指南

发表时间:2021-01-31 00:09

发布日期 20211

实施日期 20211

发布机构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


一、适用范围

适用于拟修改章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

二、事项审查类型

前审后批

三、设定依据

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十八条:社会团体修改章程,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四、受理机构

民政部

五、决定机构

民政部

六、数量限制

无数量限制

七、申请条件

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八、禁止性要求

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,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。未经核准的章程,不能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。

九、申请材料目录

(1)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》及修改说明;

2修改后的章程

十、申请接收

材料齐备后,提交至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。

十一、办理基本流程

1)会前网上填报:社会团体修改章程需在召开会员(代表)大会前至少30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进行会前预申请。关于召开会议时间、会议人数等,社会团体可预估填写。

2)会前网上预审:网上预审期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,预审通过后,社会团体方可召开会员(代表)大会审议。

3)会后网上填报:社会团体应自会员(代表)大会作出章程修改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网上办事大厅补充修改之前的申请材料,进行会后网上填报。

4)会后网上预审:网上预审期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,预审通过的,方可打印。社会团体应及时打印,按照表格要求签字盖章(章程正文加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)后,到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提交纸质申请材料。

5)受理、审查和决定:社会团体须携带网上申请材料原件一份,到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办理手续。对于符合条件的,民政部现场予以受理,并在法定期限内审查,作出行政许可决定。

十二、办理方式

书面审查

十三、办结时限

现场办结

十四、收费依据及标准

十五、审批结果

准予修改的,发给章程修改核准通知书;不准予修改的,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。

十六、结果送达

直接送达

十七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

如不服本行政行为,可向民政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十八、咨询途径

申请人可以拨打咨询电话010-58123114-1,或者登陆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办理进度。

十九、监督投诉渠道

投诉电话:010-58124080

二十、办公地址时间和电话

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地址:北京市朝阳建国门南大街6号(北京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旧址)6号楼一层(南门右侧);

办公时间:周一至周五上午8:30-11:30,下午1:30-4:30(法定节假日除外)

社会组织业务热线电话:010-58123114-1

附件:1.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

      2.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(试行)

       20204月)


首页          业务动态          信息公开          便民服务          互动交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