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会组织评估办事指南发表时间:2020-05-09 23:59 事项名称: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
设定依据:《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》
申请条件: 根据民政部《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》,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 1. 取得社会团体、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,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; 2. 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,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应当申请重新评估;评估等级有效期满3年,可以申请重新评估。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评估机构不予评估: 1.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; 2.上年度年度检查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; 3.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; 4.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; 5.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。
基本程序: 1.民政部门发布通知,参加评估的各类社会组织,对照评估指标、进行自评。在规定期限内在网上填写《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》,参评资格审核通过后,准备参评材料,并将《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》和申报材料装订成册(正、副本各一份),报送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。 2.评估材料接受后,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,提出初评意见。 3.实地考察和初评工作完成后,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,作出终评结论,确定评估等级并公示、公告。
评估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: 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、业务主管单位评价调查表、评估材料目录和材料装订要求,请登录“中国社会组织网”(www.chinanpo.gov.cn)首页“通知公告”栏目查阅当年度评估工作通知,或进入二级网站“社会组织评估”,在“资料下载”栏目下载。《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》请登录评估申报系统(http://pg.npo.net.cn/)填报。
负责部门: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管理服务处
办公地址: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306-5
咨询电话:010-58124112,010-58124113 |